苏府[2002]7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征地朴偿安置工作,事关经济建设,事关农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和发展。为了保证征地及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我市制订了《苏州市征用土地暂行办法》(苏府[2000]41号)。该办法实施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加强征地管理,重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妥善处理吃饭与建设、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保障了经济建设用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健康地发展。但是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不统一,补偿不到位,安置不落实,征地费用管理混乱等问题,影响了征地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地展开,侵犯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导致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生等方有的群众来信来访增多,使农村社会稳定存在隐患。为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的精神,依法、规范、有序地开展征地工作,保证征地补偿安置的落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对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重要性。
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站在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征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征地工作管理。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及《苏州市征用土地暂行办法》的规定,切实做好补偿安置工作。要正确处理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农民利益的关系。一方面,必须对耕地保护,坚持最严格的管理制度,落实严而又严的总体要求;另一方百,要千方百计为经济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做好管理服务的工作,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与此同时,一定要让失去土地的农民,生活有切实保障。要探索以市场为导向的多种安置途径,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有效化解各种矛盾,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
二、有效控制征用土地范围,切实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
目前有些地方征用土地的范围过大,粗放利用土地的现象依然存在,客观上造成了对农民利益的损害。根据国土资源部对我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精神,要严格控制征地范围,严格执行用地计划和规划控制,防止不管什么项目都要征地的行为发生。要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真正按照建设项目的规划用途、实际投资、产业结构和技术密集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用地面积,切实改变一些地方存在的用地者要多少报批多少的现象,减少资源的浪费提高土地投入产出由。要加强地价管理 各级政府不得以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土地,以有效防止无序竞争、竞相压价,确保土地资产不流失,农民和集体利益不受损害。同时要贯彻落实好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士资源局关于开展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2)76号)精神,积极试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举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以切实保护集体上地所有者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严格执行《苏州市征用土地暂行办法》,依法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在征用土地的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苏州市征用土地皙行办法》确定的补偿安置标准和方式,依法落实征地补偿安里的各项工作。各市、区制订本地区征地及补偿安罡的具体办法,必须与该办法相衔接、相配套与该办法的原则精神和最低补偿安置标准不一致的要调整完善。除大型道路、水利等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按省政府文件规定确定征地包于补偿安置费用外,其余建设项目征地一律不得采用包干形式确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严禁以“包干”等名义,巧立名目收取其它费用,挤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侵犯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今后,对于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措施不能真正落实的,不能批准用地。
四、全面实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加大征地批后实施力度。
“两公告一登记”制度,是《土地管理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实行该制度后,被征地农民能充分享有征地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征地工作变成“阳光工程“,避免暗箱操作,有效地防止腐败行为的产生。所有征地项目,除大型道路、水利等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外,都必须实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级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会同政府有关部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拟定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方案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依照法定程序和《征用土地公告》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在认真听取和研究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基础上。按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级市门准后实施。要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参与征地前期工作,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征地的具体内容,减少公告以后的实施难度和对立情绪,使征地及补偿安置工作能顺利开展。
实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专款专用,杜绝侵占、截留或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纳入国土资源部门财政专户管理,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与被征地农民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与保险公司签订养老、医保合同,由财政专户统一支付补偿安置费用,严禁用地单位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市、县级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使用和管理进行严格监管,有权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和支付清单,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镇政府及时监督检查各项费用使用情况。属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等,应由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使用,妥善安排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并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收支情况。
五、积极开展征地全程管理,建立建全征地批后检查制度。
县级市(区)国土资源部应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尽快建立征地批后检查制度,跟踪了解和督促检查补偿安置措施的落实情况。每年年底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拟定的征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是否合法,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是否及时足额到位,被征地的农业人员安置是否落实等。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纠正;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切实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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