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土预审字〔2009〕6号
关于罗门哈斯电子材料(张家港)有限公司年产48000吨电子产品类添加剂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

罗门哈斯电子材料(张家港)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建设年产48000吨电子和太阳能光伏行业添加剂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及有关附件收悉,该项目已经市发改委同意开展前期工作(见苏发改工〔200854号)。经审查,现提出预审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拟选址位于张家港市金港镇,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项目用地选址区域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按照《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06年版)》确定的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和拟订的工程建设规模,该项目申请用地规模控制在3.3336公顷以内基本可行。建议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和集约用地。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开垦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或由用地单位按江苏省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并纳入工程总投资概(预)算中。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及《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则同意罗门哈斯电子材料(张家港)有限公司建设年产48000吨电子和太阳能光伏行业添加剂项目用地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有效期为两年)。

本预审意见不作为取得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请依法做好用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定点工作,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
抄送:苏州市国土资源局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09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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